《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
在银行受理协议中,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: 1. 基于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,并遵守相应银行品牌的受理要求,并 不得歧视或拒绝不同品牌、不同发卡行的同一银行持卡人; 2、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(网络支付接口)和收单行结算账户,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; 3、妥善处理交易数据和信息,保存交易。 4、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,或降低服务水平。 《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

收单机构应建立特殊商户信息管理系统,记录特殊商户名称、营业地址、特殊商户身份信息、特殊商户类型、结算费用标准、收单行结算账户信息、开立交易类型等。 时间、受理终端(网络支付接口)类型及安装地址等信息,并及时更新。